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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詹庭生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庭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93号罪犯詹庭生,男,汉族,小学文化,1968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九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庭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月18日、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12204号、第42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詹庭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詹庭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詹庭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7)九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庭生为帮助詹兴彬索要债务,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戴手铐、捆绑、毛巾堵嘴等暴力手段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庭生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从该犯所犯罪行、犯罪的具体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庭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