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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武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正根诉万菊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根,万菊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武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杨正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德环,南昌县幽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万菊亭,男,汉族。原告杨正根诉被告万菊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卫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正根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德环、被告万菊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正根诉称:2013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收购稻谷,谷款合计人民币11638元,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万菊亭支付原告谷款11638元。被告万菊亭承认原告杨正根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万菊亭承认原告杨正根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万菊亭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正根稻谷款共计人民币1163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万菊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