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立燕与黄取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燕,黄取华,福建元禧投资有限公司,王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燕,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取华,男,194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福建元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王立飞,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王立燕因与被上诉人黄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立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立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艳芬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