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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滨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滨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6号罪犯王滨,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大刑二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王滨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