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沙市芙蓉区。1982年4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二年;198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3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4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6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金苹果大市场伺机扒窃,胡某某趁被害人李某在选购衣物不备之机,从李某的右口袋里扒窃一台白色步步高ViVoX5L型手机(经鉴定,价值232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旁边的群众贺某某、刘某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涉案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贺某某、刘某某、龙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扒手机照片,价格证明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胡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教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滔滔附判决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原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