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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齐某某1、齐某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1;齐某某2;齐某某3;齐某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3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赵英菊,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1,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被告齐某某2,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被告齐某某3,女,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被告齐某某4,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1、齐某某2、齐某某3、齐某某4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冀新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