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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崔基相与成锦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基相,成锦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崔基相。被告成锦姬。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基相与被告成锦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基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及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