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醴陵市东方红陶瓷有限公司与湖南麓山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东方红陶瓷有限公司,湖南麓山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东方红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国光瓷厂内。法定代表人张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麓山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1311号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醴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醴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长庚审 判 员 李振兴代理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