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瑨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