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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瑨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