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耿广彬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广彬,耿志香,耿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253号申请人耿广彬,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耿志香的委托代理人)耿志琴,女,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耿志香,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耿志波的委托代理人)耿志花,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耿志波,女,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耿广彬、耿志琴、耿志香、耿志花、耿志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耿广彬、耿志琴、耿志香、耿志花、耿志波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耿明山名下,坐落于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过西镇政字第04020033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17020033号】,由甲方耿广彬继承,归甲方耿广彬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