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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国兵与被上诉人徐为中、罗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兵,徐为中,罗莎,吴婕,陆骏,南京景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远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兵,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为中,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某院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莎,女,1983年7月4日生,侗族,某公司区域经理。原审被告吴婕,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无业。原审被告陆骏,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无业。原审被告南京景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大街89号10-1-507。法定代表人王国兵,南京景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南京远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广场9幢507、509室。法定代表人王珍,南京远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国兵与被上诉人徐为中、罗莎,原审被告吴婕、陆骏、南京景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远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国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国兵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国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