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台州市伟能塑业有限公司与罗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伟能塑业有限公司,罗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台州市伟能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郏仁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伟能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罗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伟能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5元,减半收取3282.50元,由原告台州市伟能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