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农民,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西周村双樟路25号被害人周某家,利用竹竿上钉木条、钉子,通过窗户勾钓的方式,从房间内盗走女式手提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6800元和居民身份证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及照片;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物证鉴定室(金东)公(物)鉴(痕)字(2014)009号手印鉴定书;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肖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傅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