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7年5月13日因犯转移赃物罪、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小小”(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及另外两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第三油矿六区二队杏7-11624油井,采取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期间,徐某某负责遛道,“小小”等人负责在油井盗窃原油。徐某某等人在盗窃原油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发现,徐某某被当场抓获,其余人员逃跑。现场收缴原油重2.51吨,价值人民币10072.73元。被盗原油已全部返还丢失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小小”(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及另外两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第三油矿六区二队杏7-11624油井,采取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期间,徐某某负责遛道,“小小”等人负责在油井盗窃原油。徐某某等人在盗窃原油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发现,徐某某被当场抓获,其余人员逃跑。现场收缴原油重2.51吨,价值人民币10072.73元。被盗原油已全部返还丢失单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被盗原油(照片)、作案车辆(照片)、被盗油井(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分析日报、丢失报告、收油收据、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同案犯说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累犯,依法从重处罚;2、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3、赃物全部收缴,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雪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