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执字第486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景波、叶振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波,叶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4861-10号申请执行人:陈景波,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常仁,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振洪,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50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振洪及其配偶李佩玉所有的存放在叶楚欣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79554.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伟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