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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任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58号罪犯任超,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安乡县(2007)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任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认定被告人任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7月25日交付执行。2010年9月3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心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踏实改造,争取早日重获新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记载,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在制鞋包装劳动岗位上,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6.5分。该犯于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任超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