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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纪征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00017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纪征,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合阳县坊镇���南村*组。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史某某,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纪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纪征及其辩护人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甲到被告人王纪征家找同村的万某某索要债务,因言语不和与万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甲举手欲打万某某,被告人王纪征上前阻止,王某某甲嫌王纪征阻拦,转身一拳打在王纪征的左脸上,被告人王纪征遂用右手握着刷子(刷子把上有一枚钉子)在王某某甲脸上打了一下,致王某某甲左眼球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纪征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纪征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纪征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纪征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积极给予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平常表现好,属于偶犯,建议对被告人王纪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甲到被告人王纪征家找同村的万某某索要债务,因不满万某某的还款态度,王某某甲举手欲打万某某,被告人王纪征予以阻止,王某某甲嫌王纪征阻拦转身在王纪征的左脸上打了一拳,被���人王纪征的右手握着刷子(刷子把上有一枚钉子)在王某某甲脸上打了一下,致被害人王某某甲左眼球受伤后王纪征让他人送王某某甲去医院治疗。王某某甲先后在合阳县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纪征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甲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5.5万元并已给付,被害人王某某甲对被告人王纪征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记录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甲于2014年9月15日报案称其被王纪征殴打致伤;合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8日对被告人王纪征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纪征因故意伤害王某某甲于2014年9月18日至9月28日被合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3、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15日被害人王某某甲报案称其被王纪征打伤左眼,经调查情况属实,遂将王纪征传唤归案,其对伤害王某某甲一事供认不讳。4、被害人王某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9月15日早上,他到王纪征家找万某某还钱,当时王纪征和一个男子在房间修麻将机,因为万某某说没钱还,他很生气举手要打万某某,王纪征从后面将他的胳膊打下去,我转身在王纪征左脸上打了一拳,王纪征不知道用啥打在他脸上,他感觉左眼睛流血了,就用凳子砸王纪征但没有打上,修麻将机的男子夺了凳子,他就将麻将机掀翻和王纪征厮打,万某某劝他去看病,王纪征让修麻将机的男子开车拉着他和万某某去了县医院,后因病情严重转到西安治疗。王纪征曾让田某某说赔偿的事,但他嫌钱少未同意。2014年10月王某某乙找他说赔偿之事��最后确定赔偿医疗费及相关费用5.5万元,10月28日他和王某某乙、田某某、李某某丙在协议上签了字,他愿意谅解其行为。5、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5日早上,王某某甲在王纪征家找她要钱,举手打她时被王纪征挡了,王某某甲又要打王纪征,王纪征用手里拿的修麻将机的工具在王某某甲脸上打了一下,她看见王某某甲的左眼睛流血,王某某甲拿椅子砸王纪征,她站在中间将两人脱开,劝说王某某甲去看病,修麻将机的人将她和王某某甲拉到了县医院。证人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5日早上,他到坊镇南街给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家修麻将机,当时其家里还有一个中年妇女。他让主人拿刷子刷机子上的灰尘,主人拿了一个白木把的油漆刷子,正干活来了个男的骂那个女的,随后听见女的喊让别打了,他站直了发现后来的男子左眼睛流血,手里还拿着凳���,他将凳子夺下,那人将麻将机掀翻与主人厮扯,那女的和他劝开二人让先看病,主人让他开车拉那男的和女的去了医院。证人李某(合阳县医院眼科医生)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5日早上,一男子左眼睛受伤来看病,她发现左眼球破了,眼部组织掉出来,让其到西安治疗。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王纪征与王某某甲打架后,王纪征多次让他和王某某甲说赔偿的事但因差距大没有说成。2014年10月28日晚上王某某甲叫他做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王某某乙、李某某丙也在场赔偿了5.5万元。证人王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8日他和王某某甲协商赔偿之事,共给了王某某甲5.5万元。5、户籍证明信证明,王纪征,男,1964年1月4日出生,证明被告人王纪征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明,民警从被告人王纪征手提取了一把白色木把刷子,木把带有一枚铁钉。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合阳县坊镇坊南村西巷王纪征家院内北厦房西边第一间。8、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合)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病历证明,王某某甲左眼外伤后致左眼球破裂眼内内容物外流,左眼球萎缩、塌陷,无光感,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9、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甲与被告人王纪征的亲属于2014年10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甲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5.5万元并已给付,被害人王某某甲对被告人王纪征表示谅解。10、被告人王纪征供述,2014年9月15日9点多,他叫万某某给他送点钱,万某某到他家不久修麻将机的人就来了,他看见麻将机较脏找了一把刷子刷上面的灰尘,这时万某某接到王某某甲的电话,他听到王某某甲要万某某还钱,过了一会王某某甲来了,万某某说没钱以后还,王某某甲举手要打万某某,他就走到王某某甲身后把其举起的胳膊打下去,王某某甲转身一拳打在他的左脸上,他用握着刷子(刷子把上有一个钉子)的右手打在王某某甲脸上,当时就看见王某某甲左眼流血了,王某某甲又拿凳子砸他,还把麻将机掀翻,二人厮打在一起,万某某和修麻将机的将他们劝开,三人都劝王某某甲去看病,他让修麻将机的开车拉王某某甲去医院看病并让万某某陪着。下午万某某回来后他才知道伤情较重,王某某甲已去了西安。后他多次找田某某和王某某甲协商赔偿但没有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纪征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甲发生厮打,致王某某甲左眼受伤,被告人王纪征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关指控被告人王纪征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纪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性,结合合阳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王纪征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到本案系生活琐事引起,被害人也有过错,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纪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林 祥审 判 员 王哲���人民陪审员 雷 登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晓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