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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韦荣达、韦凤群、韦荣辉、韦瑞媚、韦小娟、韦计芳、韦谷连、韦荣醒、韦涛、陈开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安宁路富华小区**号。负责人:林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荣达,男,汉族,住阳春市河口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凤群,女,汉族,住阳春市潭水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荣辉,男,汉族,住阳春市河口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瑞媚,女,汉族,住阳东县大沟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小娟,女,汉族,住阳春市河口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计芳,女,汉族,住阳春市河口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谷连,女,汉族,住阳春市河口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荣醒,男,汉族,户籍地所在地:阳春市河口镇,经常居住地:阳江市江城区。上述八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韬,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韦涛,男,汉族,住阳春市河口镇。原审被告:陈开市,男,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潭水镇。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号穗基华庭*幢*****号商铺。负责人:黄维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韦荣达、韦凤群、韦荣辉、韦瑞媚、韦小娟、韦计芳、韦谷连、韦荣醒,原审被告韦涛、陈开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志华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阮超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