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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4号,原告蒋才军与被告蒋贤标、蒋良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才军,蒋贤标,蒋良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号原告蒋才军,男,1981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界牌乡。委托代理人高承龙,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贤标,男,1971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界牌乡。被告蒋良祥,男,1981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才军诉被告蒋贤标、蒋良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才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蒋才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