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贵辉申请执行冀永久民间借贷终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王贵辉,男,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冀永久,男,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王贵辉申请执行冀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冀永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贵辉申请执行冀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玉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