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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汪兴宽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兴宽,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58号原告:汪兴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林伟。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胡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兴宽诉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汪兴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的财产在17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汪兴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7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依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