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山东正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正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刘中胜,山东大舜天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异字第4号案外人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刘中胜,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正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刘中胜、山东大舜天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3)历执字第924、925号还款协议纠纷两案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济房权证高字第0060**号项下房产所有权,案外人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称,法院查封的济房权证高字第0060**号项下房产归我单位所有,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案外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2014)历执异字第4号执行回转裁定书;2.(2014)鲁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3.(2010)济民再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4.(2008)鲁民提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5.(2006)济民一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6.(2003)济民一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7.(2003)历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历执异字第4号执行回转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济民再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鲁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将济房权证高字第0060**号项下房产恢复到案外人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取得济房权证高字第0060**号项下房产所有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本院作出的将该房产恢复到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执行回转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山东小鸭欧西卡电器有限公司对(2013)历执字第924、925号两案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济房权证高字第0060**号项下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邢 捷审判员 陈士刚审判员 于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 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