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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姚远与齐小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远,齐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姚远,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齐小萍,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4,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4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小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