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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系长沙蓝思科技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淑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湘A×××××号轻型仓棚式货车沿长沙市开福区华宁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安顺路口时,遇被害人李怀春在此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由东往北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未停车让行,发生湘A×××××号轻型仓棚式货车车头前端右侧与被害人李怀春身体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怀春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6月9日15时35分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与肇事单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怀春家属损失人民币2555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投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物证照片,证人宋武良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车辆痕迹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死亡证明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