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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62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凌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3日,同乐派出所接被害人于某报案称,当日22时许,其回到同乐老太坑老屋一区的租房时,发现室内一部组装电脑及放在床头的一部黑色杂牌手机被盗(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在该现场室内洗手间提取的烟头一枚,经DNA鉴定,该烟头检出STR分型,与被告人杨某血样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2、2010年10月12日,宝山派出所接被害人王秋某报案称,当日11时30分许,其发现住处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的住处被盗现金人民币2200元及一台黑色组装电脑(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在该现场室内提取的烟头一枚,经DNA鉴定,该烟头检出STR分型,与被告人杨某血样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3、2011年12月27日,同乐派出所接被害人林雅某、叶仕某报案称,当日12时许,林雅某发现其住处内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被盗。叶仕某发现其住处内一部黑色底白色面的三星笔记本电脑被盗(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在案发现场的408房室内提取的烟头一枚,经DNA鉴定,该烟头检出STR分型,与被告人杨某血样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4、2013年1月19日,坑梓派出所接被害人邱某报警称,其的住处于当日下午被以撬锁的方式盗窃,被盗一部红色三星牌数码相机(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及一部电脑主机内的芯片(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在该现场室内提取的烟头一枚,经DNA鉴定,该烟头检出STR分型,与被告人杨某血样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5、2013年5月14日,宝山派出所接被害人王日某报警称,其发现位于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某网吧附近一租屋的住处门锁被撬,屋内床边一部黑色联想牌笔号本电脑、一台仿苹果4型白色手机(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和放在电脑桌上的30元人民币被盗。在现场室内提取的烟头一枚,经DNA鉴定,该烟头检出STR分型,与被告人杨某血样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2014年8月19日,民警将刚刚刑满释放的杨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被害人于某、王秋某、叶仕某、林雅某、王日某、邱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美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