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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前商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三和钢格板有限公司与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三和钢格板有限公司,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商初字第00283号原告无锡三和钢格板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三和钢格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三和钢格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三和钢格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三和钢格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无锡三和钢格板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卫东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