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建、蒲小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蒲小华,邓韩会,吴波,李冉东,蒲秀琼,蒋勇,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罗建,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蒲小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8日,住遂宁市蓬溪县。被执行人邓韩会,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波,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冉东,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4日,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蒲秀琼,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16日,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蒋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9日,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张雪,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27日,住蓬溪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罗建申请执行本院(2014)涪民初字第72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蒲小华、邓韩会、吴波、李冉东、蒲秀琼、蒋勇、张雪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拍卖、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