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伟与管子顺等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管子顺,李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308号申请人丁伟。被执行人管子顺。被执行人李长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协助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六区6-14-2-301室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千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