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8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宋丽华与邵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华,邵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812-1号原告:宋丽华,女,汉族,被告:邵滨,男,汉族,原告宋丽华诉被告邵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邵滨银行帐户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宋丽华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XX街X-XX号(X-XX-X)房产、担保人李坤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XX路XX-X号(X-XX-X)房产及其与担保人齐立民共有的车牌号为辽AXX**东风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邵滨银行帐户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宋丽华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XX街X-XXX号(X-X-X)房产��处;三、查封担保人李坤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XX路XX-X号(X-XX-X)房产一处;四、查封担保人李坤与齐立民共有的车牌号为辽AXX**东风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思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