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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晓梅与万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梅,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万凤林,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周晓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万凤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4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当期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按月计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5年3月起,每月底前支付5000元借款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