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垦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红光办事处西300米。法定代表人:宁超峰,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丢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1030005221XXXXXX,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0月25日,出票人为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省友发水产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卫 亭审 判 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亚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