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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91号何国华与肖时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91号原告何某某,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油溪乡。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化县油溪乡。委托代理人伍某某,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学军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4年2月1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11月3日生大儿子取名何某甲,2007年12月7日生二儿子取名何某乙。婚前,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充分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性格强横,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好逸恶劳,对家庭、小孩漠不关心。双方多次协议离婚,但均未果。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何某甲、何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1000元/月支付给原告小孩抚养费用;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均半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及两个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份,以证明原、被告及两个小孩的身份情况;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间的合法夫妻关系;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肖某某无异议。被告肖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婚,但在婚后生活中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自2008年年底原、被告一起在外打工,小孩也带在身边,被告为家庭贡献了自己的一切。原告受其父母挑唆,无故殴打被告,且有第三者,是夫妻间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原告以家庭和小孩为重,检讨改正自己的错误,好好过日子,原、被告的婚姻仍是幸福美满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肖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对肖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3、对肖某某(肖家村村长)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据2、3,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蛮好的,原、被告生育了两个男孩,原告与人合伙在广东中山开了一厂子。4、对肖某某(被告姐姐)的调查笔录一份。5、对肖某某(被告父亲)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据4、5,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蛮好的,原、被告生育了两个男孩,现随被告在肖家村生活,原告与人在广东中山合伙开了一个厂子,原告占7.5%的股份。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3、4、5,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内容部分不属实。被告与人开厂,没有这回事。证人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证据1、2,系国家有关机关出具的书证,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证据1,系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真实客观,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5,系证人证言,部分内容相互印证,本院酌情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于2003年���人介绍相识相恋,2004年2月1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1月3日生大儿子,取名何某甲,2007年12月7日生二儿子,取名何某乙,两个小孩现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智育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