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冬与被告赵璐、赵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冬,赵璐,赵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刘冬冬被告:赵璐被告:赵明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25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3栋16层。原告刘冬冬与被告赵璐、赵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98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3.49元,邮寄送达费240元,合计343.49元由原告刘冬冬自行承担,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03.49元。审判员 古来木拜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