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874号原告黄某某,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金春,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某某,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某某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艺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