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广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喜勋,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宝华,男,系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被执行人李广锋,男。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广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商州区法院作出(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李广锋归还原告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李广锋未能履行,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广锋向法院交纳案款5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商洛市金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领取,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峰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