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江苏鑫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江苏鑫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12XX81)中XXXXXX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了王炜所有的座落在徐州市吴庄1号3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12×××81)中XXXXXX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王炜所有的座落在徐州市吴庄1号3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该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祝干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