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方昌荣与王敬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昌荣,王敬龙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方昌荣。被告:王敬龙。委托代理人:吕天平,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柯倩,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王敬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昌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715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审 判 长 严 波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