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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湖北当阳市安诚森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润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当阳市安诚森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润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13-2号原告湖北当阳市安诚森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育溪镇联合村(原鸳鸯坪小学)。法定代表人许金飞,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州润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万达广场10幢813室。法定代表人徐万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当阳市安诚森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润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当阳市安诚森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润辰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当阳市安诚森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当阳市安诚森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润辰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当阳市安诚森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