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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74孙毅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毅

案由

嫖宿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刑执字第274号罪犯孙毅,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学文化,教师。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四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毅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孙毅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毅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孙毅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审核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罪犯孙毅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毅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了罪犯孙毅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建议对罪犯孙毅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朱一泓审判员  李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临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