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桂安与梁成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桂安,梁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陆桂安。被执行人:梁成敏。本院在执行陆桂安申请执行梁成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6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