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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1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被告董某某,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瑞莲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