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49-2号原告: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南首。法定代表人:姚君毅。委托代理人:沈忠明、金磊,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伟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15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847元,由原告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景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