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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许安姣诉湖南京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安姣,湖南京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26-1号申请执行人许安姣,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京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55号附1栋501室。法定代表人刘辉。申请执行人许安姣与被执行人湖南京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返还申请执行人许安姣429543元及违约金(以429543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截至2014年7月26日的违约金额以41093元为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131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93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京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47706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茂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