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邓某,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女子美容师,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孔德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邓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唐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德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猜忌心理重,多次尾随原告并私自查询原告联系方式,使得双方缺乏夫妻间的最基本信任,致使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生活。原告邓某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女儿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邓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二、原告与女儿孙某乙及原告父母的户口本登记信息,证明原告与孙某乙系母女关系,孙某乙与原告父母系祖孙关系;三、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于肥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四、申明及工作证明,证明原告的父母愿意具有抚养外孙女孙某乙的能力及原告本人有稳定收入可以抚养女儿。被告孙某甲未予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原、被告夫妻之间虽时有不睦的情况出现,双方结婚多年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原告仅诉称被告有跟踪尾随原告并私自查询原告各方联络记录的情况,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双方如能把握机会,好好相处,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审判员 毕书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