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5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川区人,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廖某,男,生于1980年9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