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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于某某,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龙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某某至今未履行。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某某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