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温州东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林慧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东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催字第20号申请人:温州东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州工业园区长海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林慧英。申请人温州东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50005321013036,票面金额为柒拾万元,出票人为温州波士登合成革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东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4日,未经背书转让,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东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炳昶审 判 员 苏志光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邵时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温龙催字第20号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温州东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50005321013036,票面金额为柒拾万元,出票人为温州波士登合成革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东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4日,未经背书转让,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温龙催字第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东泰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