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日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87.9万元及自2013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款日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43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25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1月30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3290544.77元及执行费35270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日照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