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尖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郭某1,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北京隆华老年福利中心副院长。被告郭某2,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程家村居民,现羁押于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1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 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