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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鑫鼎昊热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鑫鼎昊热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30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贤,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鑫鼎昊热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孙勇,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鑫鼎昊热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鑫鼎昊热能机械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